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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立法进行了合作。

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此前,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和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也分别表决通过了自己的条例。这三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浙江省、上海市和江苏省作为长三角地区的三个重要地区,一直在推动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这次通过的条例旨在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地区在生态、环境、产业等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实现协同高质量发展。这也充分体现了三省一市对于推动长三角地区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

此次协同立法,目的在于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

翻看3份条例,均为九章六十六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条例对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等跨区域协同制度,作出全方位、多维度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永军表示,条例是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同步进行的协同立法项目,两省一市同步调研,同步修改,同步谋划。两省一市条例文本保持高度一致,不仅是长三角协同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规协同实施、促进示范区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证。

根据条例规定,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将共同成立一个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同时,他们还将共同设立一个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作为示范区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表示,示范区需要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在共同管理和协同治理等方面率先突破和创新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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