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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西省正式实施《山西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对省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及利用进行规范化,以推动省级自然公园的持续和健康发展。

山西省级自然公园,系指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划定或确认的自然区域。这些区域涵盖了具有显著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并实施长期的保护措施、可持续的利用策略,同时被纳入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在我省,省级自然公园类型丰富,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沙漠公园以及省级草原公园。值得注意的是,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方式与以下《试行办法》所述内容有所区别,不适用于本《试行办法》的规定。

《试行办法》规定,山西省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

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其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范围边界清晰,土地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同时要有明确的管理单位。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省级自然公园内的各类珍贵自然资源,包括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域以及生物多样性等,必须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同时,对于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亦需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具体而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挖沙、房地产开发、建设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与管控要求不符的开发活动。此外,严禁违规侵占省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水、污水,以及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在省级自然公园内,仅允许居民及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开展符合保护管理要求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必要的设施建设。同时,文体活动、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活动和设施建设,亦在允许范围内。此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亦应得到尊重和实施。总之,省级自然公园的保护与利用,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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