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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平谷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涉及保险理赔拒绝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定保险公司需在其承保责任范围内履行赔付义务。

李某驾驶王某名下的越野车在广袤的沙漠地带不幸遭遇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迅速向为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事故报告,并承担了相应的救援费用。然而,当王某向保险公司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时,却收到了一份《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涉案车辆存在加装电台以及一系列相关越野装备线束的情况。此外,机舱内还加装了改装线束与车内线束相连,而车辆的外观尾部也加装了越野天线。

庭审时,保险公司也提出,车辆存在线路灯光改装情况,改装本身可能不必然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但出事当天行驶的行为结合改装行为,从时间空间上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还认为,涉案车辆的性质是载客小客车,驾驶改装的车辆去沙漠行驶,还出现事故,足以证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法院审理查明,首先涉案车辆为越野车,而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改装行为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辆作为越野车,通常具有通过一定特殊地形的能力,在非城市道路行驶并未超出其使用性能及使用范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知晓涉案车辆类型为越野车,应当预见越野车在特殊环境下行驶可能的危险,但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所涉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未明确约定车辆应当在何种道路上行驶,也未明确约定车辆不得在沙漠中行驶。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强调,根据我国法律,车辆加装改装及其危险程度认定的规定,其核心宗旨在于实现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及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广大车主在遇到保险车辆加装改装的情况时,应主动履行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并在必要时申请对改装后的车辆风险状态进行专业评估,以此调整保险合同内容,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顺利行使理赔权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基于客观证据全面评估车辆改装对危险程度的影响,避免滥用免责条款,从而确保自身保险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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