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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数据,全国大约有20个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浙江、云南等地,在地方性法规中确立了女性劳动者的该项权利。她们的休息时间普遍为1至2天,其中最长的可达3天。

上海地区规定:女性员工如遇“痛经”状况,可享受一天的带薪休假

在198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临时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从事低温作业、冷水操作或户外流动工作的女性员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一天的带薪休假。同时,对于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女性员工,在月经期间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关怀与照顾。

1990年出台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 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查阅公开资料发现,一些劳动者压根没听说过“痛经假”;个别用人单位完全没有贯彻落实;有的即使可以申请相关假期,也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劳动者不敢提、用人单位设障不让请假等问题。

“尝试申请过一次‘痛经假’,以后再也不休了,宁愿疼死在单位。”让在北京工作的慕女士发出如此感慨的原因是,他们公司女性员工虽然可以休“痛经假”,但必须提供正规医院的证明。“有一次,我拖着沉重的步伐好不容易走到医院,医生初步检查后又提出要抽血、做B超, 折腾了一上午花了300多元才开出休一天假的假条。”

有专家强调,要解决实施困难的问题,必须细化“痛经假”的相关执行规定和监管体系,并强化对企业在实施“痛经假”政策方面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企业实施相应的惩处。

此外,政府可以实施更多激励措施,以激励企业主动执行“痛经假”规定。比如,对实施痛经假制度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以此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女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安心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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