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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从安徽省林业局获悉,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和审议,《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下称《条例》)已经于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里程碑式的成就标志着安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已经拥有了法治和制度体系的基本完备性。《条例》的通过和实施,是安徽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安徽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个法规的颁布,不仅意味着安徽自然保护区管理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法治化水平,也意味着安徽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安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将取得更大的成功,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据了解,《条例》共有40条,在安徽省情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创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梳理了管理体制。此外,还细化了规划编制要求,规定自然保护区规划应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并充分衔接各类规划。《条例》还增加了禁止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物质以及排放未达标污染物等条款,旨在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同时,适度增加了违法成本,在法律责任部分提高了违法行为处罚下限标准。这些措施将有助于自然保护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外来物种;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物质,排放未达标污染物;禁止破坏、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宣传标牌和其他设施。

《条例》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安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文件,旨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在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将投入1亿元以上的资金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和能力提升建设,从而提高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水平。据了解,自1982年建立自然保护区以来,安徽已经建立了109个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约为55.85万公顷,占陆域国土面积的3.99%,其中包括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对于保护安徽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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