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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组织开展了第十一批药品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预计不久后,将公布初步选定的结果。本次采购的规则进行了全方位的改进,秉持着“确保临床稳定、保障药品质量、抵制恶性竞争、防止围标行为”的原则,对医疗机构申报数量、企业参与门槛以及竞价入围环节等进行了多项优化措施。

在稳定临床用药方面,我们采取了创新的报量优化策略。医疗机构在报量时,不仅可以按照药品的通用名进行申报,还可以具体到生产厂家和品牌。在我国的4.6万家医疗机构中,已有77%的报量具体到了厂牌。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确保集中采购的结果更加贴近临床用药的实际需求,而且让更多的医疗机构和患者能够在不更换厂牌的前提下,享受到价格更低的药品。此外,我们还对抗生素、儿童专用规格等特殊药品的报量规则进行了完善,从而更好地保障了临床用药的供应稳定性。

在保质量方面,更加关注企业质量控制水平,提高企业投标的质量门槛,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验提出要求,并要求投标药品2年内不存在抽检不合格、所在生产线2年内不存在违反GMP的情况。集采中选后,药监部门将把中选药品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开展中选企业检查和中选产品抽检“两个全覆盖”。

在反内卷方面,优化价差控制“锚点”,引入“入围复活”“未入围复活”2类复活机制,引导市场良性竞争。每家企业都要作出不低于成本报价的承诺,其中报价较低的企业还要声明报价合理性,说明具体成本构成。

在本次集中采购活动中,针对那些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我们采取了严格的约束措施。具体来说,对于那些存在股权关联、委托生产、批件转让等情形的企业,我们将它们视为同一家企业,以防止这些企业之间进行合谋报价,从而有效防范围标行为的发生。此外,我们积极探索引入“首告从宽”机制,旨在打破围标企业之间的利益同盟,确保公平竞争。 与此同时,我们严格依据最新修订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旦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将直接将其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并限制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资格,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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