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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门电视剧《新闻女王2》受到了广泛关注。在剧情中,女主角文慧心(人称“man姐”)曾在SNK电视台供职,而该剧揭露了一个引人热议的事件:SNK电视台在未获得文慧心及其已故同事梁景仁的同意之下,擅自将他们的形象和声音用于制作AI主播,并在电视台中播报新闻,这一行为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 在剧中,扮演SNK电视台代表的张家妍解释称,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肖像权的相关内容。此外,文慧心与原单位签订的雇佣合同中,明确指出单位对节目内容、影音档案拥有著作权,包括基于原始素材、剪辑、翻译或改写的权利。尽管合同中并未明确指出禁止使用其形象和声音制作AI主播,但这些权利无疑已包含在著作权范畴之内。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认为,在香港特区,个人的肖像权益通常是通过其他相关法律领域来间接保护的,如隐私权、商标法、反假冒法以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等。例如,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个人的姓名或图像如果直接或间接与活着的个人相关,且能够从该数据中确定该个人的身份,那么这些数据就被视为个人资料。未经数据主体的明确和自愿同意,将个人资料用于与收集目的无关或不相符的新目的是被禁止的。

在内地,根据《民法典》原则,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形象的(包括面部、身形、声音等要素)制作AI主播,就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剧中电视台未获文慧心和梁景仁同意,即便合同约定AI形象属于著作权,但肖像权与著作权分属不同权利范畴,需分别授权。若合同明确约定原作品片段剪辑的AI形象归属电视台,电视台可能享有相关著作权。但若使用超出合同范围(如未涵盖声音或新场景),仍可能侵权。对已去世主播梁景仁,其肖像权和著作权保护期限需根据香港《版权条例》确认,未经继承人许可便使用可能违法。

另外,在主播离职后使用原形象及作品也有侵权风险,若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在职期间创作的作品(包括形象、声音)归公司所有,离职后公司可继续使用。但若未明确约定,主播可主张肖像权或声音权侵权。即使作品属职务创作,主播仍可能对表演形象享有独立权利。例如,视频中主播的表演若具有独创性,可能构成单独作品,需双重授权(公司著作权+个人肖像权)。

那么,在类似的情况下,受害者面临哪些维权难点呢?张律师指出,香港特区目前尚未对AI形象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这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性。此外,AI合成技术具有易篡改证据的特点,因此要证明侵权内容与原形象的关联性,往往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例如,可能需要比对声音频谱、图像细节等方面,这样的鉴定过程成本相对较高。

在合同条款中,若存在表述模糊的情况,例如“AI形象属于著作权”这一表述未对具体的使用方式进行明确界定,双方在授权范围的理解上很容易产生分歧,这不仅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还可能引发侵权风险。因此,剧中的行为可能存在潜在的侵权嫌疑。在维权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技术取证的方法以及法律解释的多重因素。 鉴于此,我们建议,主播们在与相关单位签约时,应确保明确约定AI的使用范围,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授权争议。同时,主播们还应当保留其原始创作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地进行举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样的预防措施对于维护个人权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025-12-0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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