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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孙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指定购买“最新款”某品牌V系列车辆,明确要求配备223座椅、遥控钥匙等全套配置。双方敲定车价后,孙某以按揭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完成付款、提车,正常使用近两年。今年4月,孙某发现该品牌V系列并无2024款车型,其所购车辆实为2022款、2023年11月出厂,遂起诉主张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款,并由商家承担剩余车贷本息。

商家辩称,交易核心依据是孙某指定的车辆配置标准,销售过程中已如实告知车辆信息,交付车辆完全符合约定配置;双方已完成交付、付款、签字确认等全部合同义务,孙某已实际占有使用车辆近两年。

利川法院柏杨坝法庭审理认为,消费欺诈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定标准,经营者需存在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交易意思表示的主观过错及客观行为。本案中,孙某虽指定购买“最新款”V系列车辆,但经查明,该系列截至纠纷发生时并无2024款,2024年度市场在售的最新官方款型即为2022款。商家交付的2022款车辆系当时市场在售最新款型,且完全匹配双方约定的座椅、遥控钥匙等全部配置要求。因此,商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亦无误导孙某作出错误交易意思表示的主观过错,不符合消费欺诈法定构成要件。最终,法院认定商家不构成消费欺诈,依法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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