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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A公司拖欠总经理王某工资60万元,双方曾签署《薪资清偿协议》约定可“以茶抵薪”,但公司拒绝货币支付。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王某工资60万元,以货抵薪条款无效。

案情回顾:欠薪60万,公司以“显失公平”抗辩遭驳回

王某2021年入职A公司,月薪10万元,2022年1月至10月每月仅实发4万元,累计欠薪60万元。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签订《薪资清偿协议》,确认欠薪数额,并约定可按茶叶零售价2至3折以货抵薪,或一年半内分期清偿。一年半后,王某要求支付货币工资,A公司辩称协议显失公平,坚持按约定以茶抵薪,拒付现金。

法院判决:以货抵薪违反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A公司签章确认欠薪60万元,事后主张“显失公平”缺乏依据。但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以茶抵薪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A公司要求以货抵薪的主张于法无据,判决其支付工资60万元。

法官提示:以物抵薪违法,劳动者须留存证据及时维权

法官提醒,以物抵薪是变相转嫁经营成本,剥夺劳动者对报酬的自由支配权,实物常被高估,劳动者易面临工资贬损甚至血本无归的风险。任何以实物、有价证券抵薪的做法均属违法,即便签署协议亦属无效,即便已履行仍可能被追偿。劳动者应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遇强行以物抵薪,须及时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货币支付规则,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6-07-0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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