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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近日印发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流程,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该办法明确了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制定评估标准和划分等级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评估量表和评估指标等内容。同时,该办法还授权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统一执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这一举措旨在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等级评估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保障长期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需要实行定点管理。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也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为了鼓励和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机构依托其进行评估。随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这些机构将逐步实施独立的评估形式。在实施定点管理的过程中,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需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评估结果将作为保险公司核发保险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将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提出,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评估人员库,完善档案制度,规范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考核,明确准入退出机制;加快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实施应用,推动评估全过程信息化;鼓励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动评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自2016年开始,国家选取了一些地方进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在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共同提出了扩大试点范围的计划。此后,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文件,包括《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这些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确保群众能够享受到应得的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和扩容,旨在解决老年人在护理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在这个制度中,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对老年人的生活能力和健康状况进行评估的依据。

2024-01-0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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