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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近期发布涉老年人继承典型案例:独生女病逝后,与其同居十余年的男友陈某,留下来照料女方母亲谢某,在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外甥女郑某起诉,要求代位继承总价值约 500 万元的房产、股票、现金等遗产。 谢某只有一名女儿林某,陈某和林某共同生活十余年。2021 年林某病故,谢某无人照料。同年 9 月,谢某和陈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陈某承担自己生养死葬,身故后将房屋及屋内财产赠与陈某;10 月双方又办理公证赠与合同,约定谢某将两套房屋赠与陈某,陈某负责提供居住、承担生活医疗开销并办理后事。 之后陈某一直悉心照料谢某,支付医疗费、聘请护工,谢某 2023 年去世后,陈某按约定办理丧葬。外甥女郑某认为自己也曾探望照顾老人,主张代位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查明,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赠与合同,以及签约音像资料等证据,证明协议是谢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某已经完整履行扶养、送葬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郑某仅有探望行为,没有有效遗嘱支持其继承主张。法院最终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遗赠扶养协议是老人自主安排养老和身后财产的重要方式,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优先级高于法定继承。该案判决尊重老人意愿,打破 “只有血亲才能继承遗产” 的固有观念,肯定善意扶养行为,弘扬敬老互助的风气。

2026-10-26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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