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黄山新闻网 生活新闻
分享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发布的18条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列入其中。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这一规定旨在打击那些通过欺骗和隐瞒手段来逃避纳税的行为。除了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收入、财产外,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其他逃税情形。例如,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行为也属于逃税情形。此外,如果纳税人通过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等手段来逃避纳税,也应当被认定为逃税行为。这些逃税行为对国家财政收入和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威胁。

最高法刑四庭庭长滕伟表示,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几起以“阴阳合同”逃税案件,影响极坏。司法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此外,司法解释提高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补缴税款和挽回税收损失的从宽处罚政策。对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告人,司法解释规定他们如果能够积极补缴税款并挽回损失,以及被告单位已经有效合规整改,那么可以从宽处罚。

2024-03-19 21:13

责任编辑:admin

免责声明: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或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工作人员联系(18731251601),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协商。谢谢支持!

相关阅读
关键词:
最新文章
热点内容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