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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新闻办最近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过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通过,《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更好地应对灾害性天气,安徽省在总结过去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借鉴了外省的相关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对安徽省的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开展,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指导。

规定明确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并规定了各等级对应颜色。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传播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对措施,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了基本规定。

该文本规定了在气象灾害预警方面的法律责任。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行为,将会受到处分。如果情节严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依法给予处分的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03-01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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