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黄山新闻网 生活新闻
分享

最近,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了一份通报,公布了部分涉及校园食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山区某幼儿园的防鼠、防蝇设施不健全行为进行了查处

2024年3月15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幼儿园食堂内发现多处防鼠板高度不足60cm,以及厨房操作间后门(纱门)不能完全封闭情况。该幼儿园食堂防鼠、防蝇设施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幼儿园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未按规定清洗、维护用具案

2024年2月28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幼儿园的厨房发现消毒柜内生锈严重。该幼儿园未按规定清洗、维护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炊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幼儿园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黟县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2月29日,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及时按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3月14日,祁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祁门县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存在多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具体来说,该食堂的操作间积水严重,初加工间与外界无挡鼠板,食堂从业人员作业不符合操作规范等行为都违反了该法规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祁门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对该学校食堂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因此,在该检查结果的基础上,祁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食堂进行了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此次检查还发现,该食堂在食品加工和包装等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操作,例如食材处理和食品加工过程中缺少记录、调味品使用不规范等。针对这些问题,执法人员向该食堂进行了现场指导,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要求。此次检查是祁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的,旨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相关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同时,也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身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符合标准和要求。

2024-03-25 21:56

责任编辑:admin

免责声明: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或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工作人员联系(18731251601),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协商。谢谢支持!

相关阅读
关键词:
最新文章
热点内容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