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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于7月3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预设医疗指示”及“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法律框架,允许末期病人在清醒时提前决定拒绝无效抢救,并为医护人员提供法律保障。

具备精神能力的成年人,在罹患末期疾病且预期寿命短暂、处于持续性植物人或不可逆转昏迷,或患有晚期肾衰竭、阿尔兹海默症等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时,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指示可拒绝心肺复苏、人工呼吸、人工营养及水分等侵入性治疗,但不得拒绝基本照顾与纾缓治疗。

条例将普通法原则编纂为成文法律,首次为医护人员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一旦指示订立,医护及施救者必须遵从。同时强调,预设医疗指示旨在避免无效抢救,属“被动”放弃治疗;而安乐死属主动结束生命,在香港法律下仍属无效。

2026-08-09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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