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民改商”必须邻居先点头
今后民房做买卖必须邻居先点头,这是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根据《物权法》对“民改商”做出的新规定。 据长春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意海介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商业场所,地址是必要的条件,《物权法》实施前,自然人拿到房屋证明就可以经营。但在《物权法》实施后,那些在居民区开办商业场所的,将可能触犯法律,为此,长春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严格审查各类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的通告》,并印发了相关的操作意见。按照通告,“此后,未经业主委员会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签字同意,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一些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区,必须经过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允许才能从事商业经营。” 张意海说,由于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具有不可撤销性,对《物权法》实施以前核发的利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将予以认同。 不过老店一旦改变地址,将实施重新登记,而涉及到通告所规定的内容将依照通告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