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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如何把握尺度 最高法厦门征求意见
时间:2008-6-2 8:47:29 来源:法制网 作者: 编辑:王振龙 【关闭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资双方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采取的是区分原则,对劳动者实行了倾斜保护。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如何把握尺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法官表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遭遇到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如何把握尺度等三大困惑。近日,最高法院来到厦门市征求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草案。由于厦门两级法院调研能力强,审理的新类型案件较多,被确定为最高院调研指导工作联络点。

    据了解,3年来,厦门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8183件,二审1129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呈现逐年上升、案件类型增多、纠纷产生原因多样化、对抗性强、调处难度大等特点。作为最高院调研指导工作联络点,厦门中院将把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发生的新类型和典型性案件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报送最高院。

    厦门中院法官解读了审理厦门市劳动争议案件三大困惑:一是法律适用困惑。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最让他们感到困惑的是法律适用问题。如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准确定义;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规定不明确;也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效力规定不明确等。厦门中院法官认为,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混乱,案件裁判缺乏有效、统一的依据,导致损害裁判结果的严肃性。由于《劳动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很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二是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因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新类型案件和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律关系的复杂,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审判困难。”厦门中院法官介绍说,比如签订劳动合同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确认。两者的区别有时不易区分,尤其是建筑行业领域。另外,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适用解除还是终止,两者导致的法律责任不一,审判中对此存在争议。还有涉及历史遗留的问题,如两不找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对双方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对上述情况中用人单位的确认与责任承担(是否存在连带责任)争议较大。三是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如何把握尺度。“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过度保护可能与社会现实脱节。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资双方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采取的是区分原则,对劳动者实行了倾斜保护。”厦门中院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利益的维护不可谓不周延,但是该法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设定任何限制性条件,甚至不需要为自己的任意离职行为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除了一般情况下,需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外。因此,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实际上是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约束力。这名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无疑是侧重于保护劳动者,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正当合法利益。 (郭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