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合理调整村干部待遇。根据村干部“在职有激励、离任有保障”的原则,出台《关于村干部报酬激励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在职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离任村干部补偿标准。一是实行村干部报酬档差制。按照村干部职务的不同,确定村“两委”正职干部报酬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副职干部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村级专职计生助理员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3000元。同时,建立村干部报酬和补助逐年增长机制,具体增幅参照全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进行确定。二是完善村干部养老和医疗保险制。《意见》明确规定,对全区现任的村“两委”干部,均由乡镇统一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畴。现任村“两委”主要干部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任职期内其单位缴纳部分由乡镇财政予以解决;其他在职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结合本级财政和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研究确定;对因年龄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的,在离任时,由乡镇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离任补助。三是落实离任村干部补偿制。对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干部,未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连续任正职不满三届的(9年以下,不含9年),应当给予一次性离职补助,补助最低标准按所在地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月平均值,每任职一年计发一个月离任补助金;对因并村而离职的村“两委”主要干部,换届后,不再在村“两委”任职的,参照此条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均由乡镇统筹解决。连续任正职三届以上(9年以上,含9年),未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两委”主要干部,年满60周岁的,由区财政部门参照并高于当年农村低保水平给予固定生活补助;未满60周岁死亡的,由乡镇参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任职年限每年计发一个月的补助,给予一次性解决。对村“两委”班子其他干部,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离任补助办法及补助标准。四是建立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机制。设立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专项资金,对“土改”以来直至上世纪80年代的老一代党员村干部,因严重疾病或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给予一定补助。
二、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区、乡两级财政包干。建立村干部待遇区乡两级财政预算保障管理机制,对涉及干部报酬待遇的各项经费,均纳入区和乡镇两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区财政直接拨付到村干部报酬待遇专项账户,按规定渠道发放。在限定村干部职数的前提下,实行村“两委”干部报酬区财政包干制,所有在职村“两委”干部的报酬待遇,均由区、乡镇财政统筹解决;村“两委”干部超职数的乡镇,超职数部分的村干部报酬由乡镇财政自行解决;干部职数有节余的乡镇,所节余职数的村干部报酬归乡镇统筹使用。
三、建立督查考核机制,推进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正常开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干部任职(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切实加强村干部报酬待遇的资金管理,确保村干部报酬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按要求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将贯彻执行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情况纳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联创”活动考核内容,作为各党组织负责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区委每年通过开展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督查,防止和杜绝部门单位挪用、截留村干部报酬资金现象的发生,促进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健康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