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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率先出台便民新举措解决“黑户”问题
时间:2008-5-31 8:27:39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作者: 编辑:王振龙 【关闭

    福建省约有18.3万出生未落户的人员。他们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上不了学、就不了业、结不了婚。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获悉,福建省已出台《关于解决福建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日起至10月底,公安机关将集中解决这些人的落户问题。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出台了《意见》,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根据《意见》规定,今后凡能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其他情况可参照下文对号入座,办理落户手续。

    1.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2.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3.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4.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6.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7.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8.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