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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草案引热议:网友称部分规定不人道
时间:2008-5-12 11:17:49 来源:中国网 作者: 编辑:王振龙 【关闭

 
 
网友几大质疑
    胜任工作与否怎么界定?

    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昆明网友:请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怎么界定?会不会成为用人单位营私舞弊、打击报复、打着合法旗号干非法勾当的工具呢?我们周围这类事情还少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怎样一个人群?对许多用人单位来说本来就是肉里的刺。四五十岁的人了,找个理由把你转个岗,你还得重新适应新的岗位,再找个理由说你不能胜任工作。又有一大批被视为“包袱”的人要倒霉了。用人单位可操作余地也太大了,他们钻法律空子的本事本来就是有目共睹的。
    长春网友:能不能胜任标准是什么?会是公司说的算吧?简单点说就是随便可以裁人啊!
    大兴安岭网友:这里的“胜任”指的是什么?需要加班才能完成,但用工单位不给加班费,劳动者因拒绝加班,而完不成工作,算不算不胜任?
    单位故意不签合同点算?

    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苏州网友:假如是用人单位一个月内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劳动者又没证据证明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时,拿什么来举证呢?那最后吃亏的还不是弱势的劳动人民?
    第八条规定不够人道

    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大漠梧桐:都说要废寝忘食的工作,可是为工作而生病,谁来管?小病好说,如果生大病,需要10年治疗,解除了劳动合同,谁来管?想为企业多干点,可是到头来是这样,哎!悲哀啊!
    天津网友:有些人本来就有慢性病,也许刚工作时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十几二十年后他先人一步身体支持不住了,需要住院治疗,可自己既不是什么大领导,也没有多少生活积蓄。这时公司以疾病缘由辞退了他,他该怎么办?新劳动法是怎么保证他还能活下去的?还是有什么别的法律保证它能活下去?
    14种情形可解除 “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来源: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