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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塌方致6死案负责人不构成瞒报罪
时间:2008-4-19 14:00:5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编辑:王振龙 【关闭

 

    3月28日,抢救人员在清理塌陷现场。当日,位于北京市海淀南路的地铁10号线工程苏州街车站东南出入口发生一起塌方事故,6名施工者被埋。截至当日20时30分,北京市有关方面仍在组织抢救。新华社记者罗晓光摄(资料图片)

    2007年3月28日发生的北京地铁10号线苏州街站塌方并造成6人死亡一案日前办结。该案证据表明,此次事故是由地质突变造成,属于不可预见的偶然事故,海淀检察院遂认定承建单位的4名相关负责人不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罪,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去年3月28日,位于海淀区的北京地铁10号线苏州街站地下约22米处

的工地发生塌方。抢险过程中,施工单位的6名作业人员被重物掩埋、砸压,最终死亡。两天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罪,将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尤东、公司调度室主任黄存才、02标段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和项目部总工程师等4人刑事拘留。去年9月3日,这4人被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人收案后,发现地质勘查报告与实际地质环境不符,故要求出具正式鉴定结论。此后,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的鉴定,认定此次事故发生地点的地质环境与原有的地质勘察报告不一致,属于地质突变造成事故发生,这是施工人员不能预测的;同时,施工人员在发现裂缝后所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应的规定,本次事故属于不可预见的偶然事故。     

    “我们审查后发现4人确有瞒报行为,但没有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罪,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胡志强表示,事故发生后,邓尤东确实指示项目经理张爱军先救人不要上报,同时发短信给公司调度室主任黄存才,要求“赶快抢救,确定人员,封锁”。但检察官介绍,刑法意义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罪首先是要有瞒报行为,并由于瞒报造成贻误抢救,或由于贻误抢救造成人员死亡。事发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上报,但并没有拖延抢救时间,而是一直组织人员抢救。此案的6名被埋工人的死亡与瞒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做出不起诉处理,建议公安机关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