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以后,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保护和弘扬文化的多样性。2001年,它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宣言》。在《文化多样性宣言》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里,文化的多样性都被比喻成生物的多样性。因为人类的文化创造和遗存,就好像人类的基因,包含了过去世代累积的信息和发展的可能性。有些不起眼的东西,我们今天不知道它有什么重要性,但以后可能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人类未来的发展。
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在全球化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可能获得了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我们看到很多原生态的文化,在一种单一化、标准化的全球性商业文化的冲击下迅速衰落了,拥有这些文化的人也就随之消失了。为什么这样说?我们刚才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其中包含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认同感。比如要回答什么是中国人这个问题,就离不开中国的语言、服装、建筑、习俗、神话、寓言、节庆等等。就是透过这些所谓文化符号,我们才知道自己是谁。换句话说,“中国人”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有丰富的社会、历史、文化内涵的。回过头来,我们看到很多族群,他们的语言慢慢失传了,他们的节日被慢慢淡忘了,他们的服装可能变成了戏台上的服装,不再和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时这些族群也就衰落了。问题是,这并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因为这个世界上文化的生产和传播不是平等的。有些国家和文化是强势的,它们有雄厚的资金,可以通过商业运作等手段大量推行其文化和价值。而一些较弱小的文化经不住这样的冲击,不可避免地衰退了、萎缩了。因此,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谁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群体的。虽然政府在保护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但在政府之外,必须有各种不同主体的参与。
在政府间专家会议上,各国代表就公约内容进行了广泛辩论,其中,谁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一个引起热烈争论的问题。按照公约规定,应当从地方、国家、国际三个层次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公约也提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国家。第二类,国际组织。第三类比较繁杂,社区或者社群(communities),群体(groups),个人(individuals),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这里有几个问题:国家、政府间组织是实体,它的边界相对清楚。但第三类主体的边界在哪里,怎么来确定,哪些是合格、合法的组织,它们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如果在公约的框架里存在三类主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各自的职责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曾经是辩论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