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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产部:发布新“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
时间:2008-7-2 17:17:01 来源:赛迪网 作者: 编辑:陈文潮 关闭


  第九条 对于在交换中心进行互联结算的收费方网络A和付费方网络B,交换中心按每5分钟一次的频率,采集从A到B以及从B到A的数据通信速率,得到两组数据,分别将5%的最高值去掉,余下的最高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算速率,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计算结算费用金额。 

  第十条 各交换中心将结算数据汇总,由北京交换中心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向各互联单位提供上月结算费用金额和结算速率等相关原始数据。 

  第十一条 各互联单位依据交换中心提供的结算费用金额进行结算。 

  第四章 结算数据核对和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可于每月第14个工作日之前(核对申请期)向交换中心书面提交对上月数据的核对申请,并提供相关技术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数据核对申请视为无效,交换中心可不予受理: 

  (一)数据采集和统计方法与本办法不符的; 

  (二)超过核对申请期的。 

  第十四条 交换中心应在收到有效的数据核对申请后1个月内,与提出申请的互联单位共同分析原因、完成复核,并出具书面结果。 

  第十五条 数据复核期间,互联单位应依据交换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按时结算,待复核完成后,从下一结算周期中冲抵。 

  第十六条 各方应当保证结算数据的真实性。任何一方有权对另一方的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信息产业部应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信部电[2006]648号)同时废止。 

  附录: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标准 

  结算费用(元/月)= 1000(元/Mbps月)×结算速率(Mb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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