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3月25日电(记者 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5日对上海首起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为他人注册公司、提供验资业务服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的刘斌、陈正江和张宝3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至1年。此外,法院还另对刘斌、张宝处罚金20万元。
陈正江系上海禅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05年1月至12月间,禅信公司与某银行职员刘斌在为上海沪西置业公司(化名)等557家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时,明知这些公司无注册资金,采用由禅信公司将上述申请公司的相关材料交刘斌进行融资、垫资,刘斌利用熟悉银行业务之便,伪造大量的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再交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为上述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和资金证明,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13.8亿元。
身为禅信公司业务员的张宝还伙同刘斌,在2006年6月至7月间,继续为另外23家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明知这些公司无注册资金,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使这些公司虚报注册资金高达人民币2000万元。
此前,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感觉银行解款单可疑,经与银行核实,使得此案东窗事发,刘斌被缉拿归案。张宝、陈正江也分别于2006年11月9日、2007年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禅信公司以及刘斌和张宝为无注册资金的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和资金证明,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此种行为均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陈正江作为禅信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直接主管人员,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