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标准》规定:一是司法所和局机关各科室股处每月发布信息不少于10条,其中业务工作信息不少于5条,同时对业务工作信息发布超过5条以上或被省、市、县专网、媒体采用,或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的关注,并获得领导批示的实行加分;二是对业务工作系统的应用实行每月通报,通报内容为司法所登陆司法行政专网点击率、司法所基本信息录入更新、登陆基层工作平台上报工作报表、信息报送和发布等情况,通报结果纳入日常考核;三是把信息化应用工作纳入司法所年终考核重要内容,加大分值比重,分值比重占总分值的15%。四是信息化应用工作实行单项奖惩,发布信息被市级以上专网或媒体采用的物质奖励;信息化应用工作被省厅和市局通报表扬的、考核居前列的司法所,年终给予物质奖励;被上级通报批评且整改不明显、居末位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