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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6 12:41:28 来源:佚名 作者:佚名 编辑:陈文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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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 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 、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 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 ,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 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 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 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第三章 保密监督
---- 第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 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 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 第十四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 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 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 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 第十六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 第十七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 第十八条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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