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时间:2008-1-26 12:41:28 来源:佚名 作者:佚名 编辑:陈文潮
【 关闭】 |
|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 第三条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 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制度
----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 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 密审批制度。
---- 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 ,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