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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时间:2008-1-26 12:42:34 来源:佚名 作者:佚名 编辑:陈文潮 关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 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 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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