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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发回重审”意味深长
时间:2008-1-17 9:11:29 来源:光明网 作者: 编辑:王振龙 【关闭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有了新进展,该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这让关注这一案件的广大网民长吁了一口气,事情正在起变化,广州中院该掂量掂量了。

    据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本案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很多人会想,广东高院无论是业务素质还是社会公信力都要优于广州中院,由高院做出最终判决不是更好吗,为什么案子转了一圈又回去了?笔者没有机会一睹该裁定的原文,然而隐隐觉得这裁定有些不妥,忍不住寻根究底,以“书面审理”、“发回重审”两个关键词按图索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赫然寻得如下法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发回重审情形,都是程序违法的。

    以法律为准绳,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而事实清楚的,不能发回重审,应当依法改判。所以本案无论事实是否清楚(相信大多数人都认为事实是清楚的),广东高院的裁定都是自相矛盾的。广东高院不可能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显然他们不想接这个烫手的山芋。

    这是一个经典的、中国化的处理复杂问题的方式,能够实现自己远离漩涡中心、含蓄表态和敲打具体责任人等多重功效。大多数中国人都读得懂其中的含义,然后事情会按照大家心知肚明的方式处理。然而,这种方式却是行政的,不是法律的。

    从刘涌案到邱兴华案在到今天的许霆案,当社会舆论一次次将司法体系的最高或次高层级推到风口浪尖时,面对天下汹汹民意,以及专家学者的莫大期许,法院或如老僧禅定,或使太极推手,始终不敢越雷池一步,人们期望的“中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始终只是镜花水月。

    并不是他们不想成为众人心目中的英雄,他们也想像外国同行一样接受群众的赞美、欢呼和顶礼膜拜。然而,处在中国人情社会中法官们,不可能不考虑同僚、上下级、相关政府部门等方方面面的人情世故。处在高度行政化的司法体系中的法官们,也不是德沃金所言的“法律帝国中的王侯”,而是一个个“府道州县”。他们要接受诸如结案率、错案率这样的重重政绩考核,变得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了。

    可怜的广州中院!他们只是按法律条文办事,只不过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没有多动动脑子而已。或许一年结案数百起的沉重压力让他们没有时间去思考了。现在,处在漩涡中心的广州中院面对举国上下舆论的轰炸、网民的口水和恶搞、专家学者的指摘以及上头的不待见,乃至央视的关注,是该清醒清醒了。

    事情至此,好像高潮已过了。媒体、网民、学者的统一战线高度一致,展现了强大的战斗力,取得了辉煌的胜利。许父表示不再像一审判决后那么紧张了,而被告的辩护律师也开始准备无罪辩护了。冰冷的法律售货机吐出的令人吃惊的产品,引发了一场全民狂欢。一向高高在上、威严的法院在人民战争的强大攻势面前灰溜溜的败下阵来。这真是一个不错的法律喜剧。

    然而,本案反映的法律的漏洞和滞后,以及司法体系的痼疾,却提示人们依法治国之路还很漫长。(熊风)

许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