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我县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引荐人,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我县项目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负责人不作为引荐人)的奖励,并适用于有招商任务单位的考核。
二、引资确认
引荐人应在项目申报前,与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县合作单位到县招商局登记,由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和我县合作单位共同出具证明文件,以确定引荐人的身份。
项目落地引资到位后,经县招商局会同县计委、外经贸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确认,以引进资金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奖励基数。其中:
外资资金或项目投资经折算为人民币后(按出资到位当年12月30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双倍计算奖励;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到位资金只算作考核任务,但不作为奖励数;
向上争取的各类政策性分配或补助资金,只计算其增量部分;
多个单位共同引进的资金或项目,由项目牵头领导确定各单位引资比例。
10万元以下项目不列入计算范围。
三、奖励
1、无偿资金,按资金额奖励,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下同)2%,100万元以上3%;
2、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200万元以下1%,300万元以下1.2%,400万元以下1.4%,500万元以下1.8%,500万元以上2%;
3、农业项目,按资产投资额奖励,100万元以下1%,200万元以下1.2%,300万元以下1.4%,400万元以下1.8%,500万元以下2%,500万元以上2.5%;
4、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300万元以下1%,400万元以下1.2%,500万元以下1.4%,500万元以上1.8%;
5、其他项目(不含房地产),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400万元以下1‰,500万元以下2‰,500万元以上3‰。
奖励由县财政一次性兑现。属个人引资的,直接奖励给个人;属单位引资的,奖励的50%用作单位经费,另50%奖励给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
四、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