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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彰显和谐
时间:2007-11-8 8:36:19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编辑:王振龙 关闭

  31岁的江西在京务工农民陶红泉因车祸死亡,日前北京中院最终按照城市人口的标准作出“同命同价”的终审判决,死者亲人获得44万元的赔偿。消息传开,好评如潮。一桩普通的民事案件之所以如此牵动民心,根源在于该案“同命同价”的结果彰显着人文、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的内在和本质要求。

  生命原本无价。“同命同价”和“同命不同价”之争,归因于某些事件造成生命消逝后自然衍生出的法律上的补偿标准,因“农村”和“城市”户口的迥异而区别对待,概不是针对生命价值的本身。此前,根据我国目前某些“相对滞后”的有关人身赔偿方面法律制度的规定,“同命不同价”的补偿标准一直被广泛的适用于许多意外事件后果的救济。因该救济制度被普遍认为违反公平原则,而越来越遭到质疑和非议。当然,也有个别学者认为,虽然人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但由于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不同,投入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也更多,其死亡赔偿金当然就该多赔些,所以“同命不同价”并不等于不平等,相反,它却体现了经济价值的取向,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规律。对此,笔者认为该学者的主张混淆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若简单以经济价值取向的形式逻辑来推理,则违背“生命无贵贱之分”的实质平等——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价值都是一样的,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对于死者及亲人而言,生命付出的本身就是难以承受的悲痛,如果在死亡赔偿的救济上仍恪守“同命不同价”的教条主义,既无法抚慰逝者,更让生者感叹“命运的寒冷”和“社会的不公”。对于千千万万普通的农民兄弟来说,即使他们不能解释什么是公平与正义,但他们能用心感受到这种“同命不同价”的救济,让连自己与生俱来的“生命”都和城市人有天壤之别。农民兄弟的委屈同时也在无言的向我们倾诉:“不同价”就是对生命和人权的不尊重。试想,面对逝去的宝贵生命,活着的人们――事故责任的承担者,居然还要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而“面红耳赤”的争论不休时,还能彰显社会的友爱与温馨吗?

  诚然,现有“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划分,但根据作为母法的《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现行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显然违反《宪法》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也许,在新的法律制度未出台之前,有人会理直气壮的指出,“同命不同价”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不错,法律的相对稳定可以增强法律的严肃和权威,但严肃和权威的前提绝不能牺牲法律应有的、公平与正义等内在的、本源性价值。此外,法律的基本作用还在于表达、维护和实现法律的价值,“同命不同价”的做法非但没有维护法律的权威与严肃,反而破坏了法律的价值,其结果必然是遭到普遍的质疑和非议。

  虽然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了“农民”和“市民”的区别,但“人生而平等”最起码要让人的生命权体现出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属性。在任何一个法治的国家,人的生命权必须是平等的,相互间不该有贵贱之别。当然,这种平等权同样也应体现在伤害赔偿的平等上,不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农民”与“市民”的平等。“同命不同价”的不平等做法,与当今强调的“人文关怀”与构建“和谐”,背道而驰。可喜的是,对于陶红泉车祸事件赔偿案,法院最终按照“同命同价”的价值取向作出判决,抚慰了亡灵和生者,让我们从中看到了司法对生命的尊重。不过,我们也应该清醒认识到,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行政,在时代呼唤“以人为本”的今天,追求公平、公正和实现正义,应是我们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必然选择。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谐”。

  资料链接

  “同命不同价”案例

  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肇事方向具有城市户籍的两同学的家人各赔付20万元,而农村户籍的受害者家属,仅获得了5.8万元赔偿金。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文植是城市户口,女乘客赵小英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金文植家属41万元,赔偿赵小英家属17万元。(作者: 许根宏(法学硕士 安徽日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