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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交警在皖首开先河 轻微交通事故5分钟处理完
时间:2007-10-31 8:42:49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编辑:王振龙 关闭

 一起小事故,堵塞一条路,影响一大片……这是都市里常见的景象。为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规定》,该项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

  根据该项规定,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包括:仅造成车辆损失(原则上掌握为3000元以下)和交通事故事实成因清楚即当事人具有倒车、追尾、变道、转弯未让直行、闯信号等行为的交通事故,路面执勤民警应当迅速进行现场处理。对超过上述损失、当事人坚持认为伤情较重和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路面执勤民警应当迅速通知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处理;但特殊情形除外(警卫路线上发生的事故、二环以内或开发区内道路的重要节点处、一方机动车辆方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十分明显等)。

  现场处理仅需5分钟

  事故发生后,路面执勤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立即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拍照后,5分钟内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并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提倡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当事人自愿进行协商解决的,自行书写协议书(式样可到交警支队官方网站www.hfjjzd.gov.cn下载)后,执勤民警留存一份协议书复印件;协商不成的,由民警制作《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场填写《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双方申请调解的,交警根据情况可当场调解。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将《事故认定书》交到大队内勤处盖章,送达各方当事人。对调解达成协议的,《事故认定书》由内勤集中保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事故认定书》交由当日值班事故处理民警或值日警官处理。

  无证、酒后不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根据规定,实行快速处理的执勤民警,必须具有1年以上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过支队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处理。快速处理坚持当场认定责任、当场调解结案、当场处罚的原则。

  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不明、机动车无号牌或来历不明等交通事故,不得使用简易程序处理。

  警方提示

  为确保自愿协商不出现法律漏洞,当事双方和执勤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注意对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的识别、验证,确保证件、车辆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协议书》上当事双方必须当场签字(按手印),民警签章。当事双方也应互留联系方式,以备不时之需。(芮峰、梁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