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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存在“阴阳合同”现象
时间:2007-10-13 8:27:23 来源:安徽普法网 作者: 编辑:王振龙 关闭

    上海市房地局回复提出规范房屋中介的三点意见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建议房屋买卖签订阴阳合同应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审判信息引起了上海市房地产局的高度重视,在回复中,上海市房地产局就房地产中介市场提出了三点意见,对规范房屋买卖市场定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年初,闵行区法院就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房屋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撰写了《建议房屋买卖签订阴阳合同应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的信息,该信息就和受理的数起因签订“阴阳合同”而涉讼的案件作了分析,认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二。1、房屋中介机构出于自身利益驱使,唆使促成买卖双方成就买卖。2、买卖双方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款而达成买卖意向,期间中介机构起推波助澜作用。此类案件在事实查明上较为困难。对此,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规范房屋中介行业的经营,并从改变计税方法着手,以减少此类诉讼。高院领导在阅看此信息后批示:“房屋买卖签订‘阴阳合同’现象实际情况多多,旨在逃避税款。翻悔后,又闹到法院。”高院领导要求闵行区法院将此信息送市房地局有关领导阅研。

  上海市房地局十分重视,在阅读了信息后作了回复,并就房地产中介买卖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进一步完善二手房网上备案,研究将房地产居间合同纳入网上备案,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监控。二是加大对房地产中介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将房地产中介唆使、协助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列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范围,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三是房地产中介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的不良行为将被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配合财税部门加强对合同价格进行把关,对查实的交易当事人偷税行为,有关部门将其记入个人征信体系。

  案例链接

  
逃避国家税收故意做低房价

  买房人拒签阴阳合同不违约

  买房人陈先生经中介公司居间,约定了房屋成交的真实房价,但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须做低房价。之后,陈先生以做低房价是逃避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为由拒签正式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先生支付违约金28577.66元。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中介公司诉请不予支持的判决。

  今年2月24日,某房产中介公司与买方陈先生及卖方周先生签订一份居间协议,约定经其居间,陈先生购买周先生位于闵行区平阳路上的一套房屋,并约定2007年3月30日前,买卖双方须共同前往中介公司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任何一方违约致使该协议无法履行时,由违约方支付中介方总房价的2%以作补偿。同时,三方以手写方式对协议作了补充约定:房价133.5万元为卖方到手价,买方出价142.883万元,税费由中介方承担。中间差价9383元由周先生支付中介方。合同价做低为90万元。

  后来,陈先生从朋友处得知,三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以做低房价逃避国家税收,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陈先生立即与中介公司沟通,要求终止购房定金协议,然后重新签订新的购房协议,被中介公司拒绝。为此,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支付违约金28577.66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企图通过做低合同房价蒙骗房地产交易机构,以达到向国家少交税的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属规避法律的行为。中介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了其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明知上述行为的违法性,仍一手策划操办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属严重的违规操作行为。陈先生在此情况下不愿按上述购房定金协议约定的内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正当,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