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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祁门县鼓励外来投资
时间:2007-9-3 9:53:50 来源:黄山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关闭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局以上单位和驻祁单位:

    《祁门县鼓励外来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祁门县委办公室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8日

 

 

  

祁门县鼓励外来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来祁投资,推进祁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第三条  境外、县外自然人、企业和组织(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来本县投资置业,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办法中的有关政策。

 

用地优惠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城东工业走廊或本县其他地区投资工业项目的,属“三通一平”地块,供地价为68万元/亩。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执行。其中,投资强度为50-60万元/亩或年销售产值为100-120万元/亩,按合同规定竣工的,按项目供地价返还10%;投资额为60-80万元/亩或年销售产值为120-160万元/亩,按合同规定竣工的,按项目供地价返还20%;投资额为80-100万元/亩或年销售产值为160-200万元/亩,按合同规定竣工的,按项目供地价返还30%。投资强度超过100万元/亩或年销售产值为200万元/亩以上,按合同规定竣工的,项目供地价可以“一企一议

第五条  外来投资存量用地,除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外,其它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供地,必须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和程序,协议出让价格以不低于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1、以租赁方式取得用地的,由外来投资者按年度支付土地年租金,具体付款方式和比例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

2、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按年度给付土地纯收益。

3、以兼并、收购、控股本县国有、集体、企业用地的,在不改变原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按权限经市或县政府批准后,可办理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财税支持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新办工业企业,第一年由县政府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100%、第二年的50%、第三年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对现有外来投资者投资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对新办的外来投资者投资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第八条  对有自营出口权的工业企业(不包括新办企业和小型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齐单证并申报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按时受理、审核并办理免、抵、退税。

对出口退税的新办工业企业累计实现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且出口销售额占当期出口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当月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并报省国税局批准,可实行按月办理退税。

第九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加强技术创新。工业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盈利企业研发“三新”的各项费用年增长幅度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或通过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经营,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其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继续有效。外来投资者投资企业购买中小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价款。

第十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实施品牌战略,对来祁后,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其他优惠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

第十三条  在祁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入学、入托、借读费全免。

第十四条  祁门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窗口单位办理外来投资者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并按规定限时办结。

第十五条  县招商局应做好外来投资者的跟踪服务工作,随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第十六条  投资额为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一名副县级领导和一名科级领导干部联系,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  严格实施“祁门服务卡”暂行办法和“软环境监测点”制度,杜绝任何部门擅自进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对破坏投资环境的行为,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暂行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本县木竹资源进行加工、房地产开发的外来投资者的有关政策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比本办法更优惠时,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法制办会同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同时祁政〔200344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