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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奖励政策
时间:2007-9-3 9:37:41 来源:黄山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关闭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旅游国际化、迅速掀起黄山旅游发展第三次高潮的决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推动全县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奖励政策。

一、旅游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根据各景区(点)、星级宾馆酒店、旅行社上年上缴税收,按同比口径对其当年上缴税收增量部分,按我县工业企业同口径给予奖励,由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后兑现。

二、旅游创优达标奖励政策

(一)鼓励景区(点)创建“A景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3A4A5A景区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创建“星级”宾馆酒店。对新评定为3星级、4星级、5星级宾馆酒店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创建省“星级”旅游餐馆。对新评定为省“五星级”旅游餐馆的,给予5000元奖励。

(四)鼓励乡(镇)村户创先创优。对评定为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农家乐旅游示范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评定为市级四星、五星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接待户的,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的奖励。

三、旅游企业发展奖扶政策

(一)鼓励开展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大力推进旅游景区(点)经营权转让,广泛吸纳县内外资金和社会资金经营开发旅游景区(点)、兴办旅游服务项目。对一次性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和旅游建设项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县政府按5%比例无偿投入基础设施建设。

(二)鼓励农民兴办“农家乐”旅游,对考核验收达到县级“农家乐旅游接待示范户”标准的,给予每户1000元奖励,并由县财政提供每户2万元以内的一年贷款贴息(凭贷款利息单,贴息比例为5%)

(三)鼓励乡镇村或企业发展乡村旅游景区(点),对按要求建成市旅游经济观摩会观摩点的旅游景区(点),由县财政提供100万元以内的一年贷款贴息(凭贷款利息单,贴息比例为5%)

(四)对新办旅游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内依次据实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旅游服务经营的,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内依次据实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六)对旅游景区(点)周边或旅游通道附近的农民,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活等资源,以农民家庭为接待单位,以农村体验为特色的“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活动项目所得收入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

四、旅游商品开发奖扶政策

(一)鼓励旅游商品开发和生产,不断推出一批具有祁门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食品)。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制开发的,根据研制开发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二)对企业从事旅游商品(纪念品、食品)研制开发的信贷资金,经县财政局、税务局和县旅游局审查确认后,参照我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办法给予一年的贴息支持。

以上奖励政策不重复计算。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财政局、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