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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山旅游商品工业园投资兴业优惠政策
时间:2007-8-22 16:40:00 来源:黄山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关闭

中国黄山旅游商品工业园投资兴业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中国黄山旅游商品工业园区投资,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园区管委会、碧阳镇人民政府负责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电、通讯主要管网设施、园区道路主干线和园区土地平整。
 
第三条   上缴税收奖励
     
 1、入园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75%的奖励,后两年按2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5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后两年按2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以每年实际入库税金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税务部门确定的可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为标准。

 2、入园新办生产性企业,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3、入园新办的企业其营业税、城建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分别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给予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以每年实际入库税金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

 4、在工业园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及兴办公用公益事业的,按第三条第(一)、(二)、(三)款执行。

 5、入园新办生产性企业,经批准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6、对园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包括改制企业),凡年缴纳入库税金10万元以上,6年内,以每年实际入库税金增量部分每年给予10%的奖励。

 7、第三条第一款到第六款优惠政策的兑现,按县乡财政体制分别承担,由县财政统一兑现。

 8、鼓励县内其他乡镇招商引资和原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实行税收共享政策,入园企业所产生的税收80%属招商引资和企业原所属乡镇;20%属工业园区所在乡镇。


 第四条 土地使用

 1、入园企业用地,根据用途不同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分期付款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2、入园新办生产性企业用地的,县政府按先征后返的原则,返还土地出让金,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全部返还,200万元——500万元的返还90%,50万元——200万元的返还80%。企业投资完成后,入库税收达固定资产投资额10%以上的,原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扩大生产规模,需再征用土地的,每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年入库税收达10万元,县政府相应奖励建设用地1亩,以此类推。

 3、对入园投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收费

 1、入园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2、入园新办企业,需要缴纳的经营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第六条 其他政策

 1、入驻工业园,实行证照办理限时制和现场办公制。在办理专项许可审批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照中,县级权限范围内,只要手续齐全,由园区管委会受托代理,三个有效工作日内登记发证。需要上报市级以上批准的,有关部门将积极予以协调服务,主动上门,现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2、县政府建立工业园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以上年度园区内企业提供税收为基数,按5%提取发展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采用以奖代补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建设、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出口创汇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在工业园区内兴办企业的业主及其子女在入户、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要求在本县入户或户口农转非的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行政性收费。户口不在企业所在地的业主子女在就近上学借读,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服务承诺

 1、服务免费。入园项目的客商,管委会提供优质服务,免收任何费用。

 2、项目跟踪。入园项目,管委会派人跟踪服务,施行责任制。

 3、即到即办。管委会接企业申请,实行首接负责制,工作人员立即办理,以最快速度、最短时间、最高效率办完各种手续。
 
 4、信息服务。工业园区将设立招商网站(网址:
www.yixian.gov.cn),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招商引资,无偿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 本政策由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上缴税收奖励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土地使用、收费等其他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