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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8-22 15:24:59 来源:黄山新闻网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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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黟投资,促进我县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荐人和引荐项目范围。 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向我县引荐外来直接投资(不含外国政府、金融组织贷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获得成功的,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我县项目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不作为引荐人。 第三条 引荐外来直接投资的奖励标准。 (一)内资项目,按在黟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捐赠款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引荐人进行奖励。以协议方式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设备、地价款;以招、拍、挂等方式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设备。具体内容如下: 1、100-500万元(含100万元),按0.3%奖励; 2、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按0.5%奖励; 3、1000-5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0.7%奖励; 4、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按0.9%奖励。 (二)外资项目,按有关规定核定的到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1、50万美元以下,按0.5%奖励; 2、50-100万美元(含50万美元),按0.7%奖励; 3、100-5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按0.9%奖励; 4、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按1%奖励。 第四条 引荐外来直接投资可以开始享受奖励的项目认定标准。 (一)投资者在黟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内资项目:正式签订投资协议(合同),开工建设,资金按投资协议(合同)约定如期到位,开始有固定资产形成;外资项目: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并经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资。 第五条 引荐的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后,及时兑现奖励完毕,但以后该投资主体新建、扩建项目不再进行奖励。 (一)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二)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竣工投入使用; (四)其它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第六条 引荐人和引荐项目界定。 (一)引荐人和引荐项目界定包括事前登记、事中报告、事后认定三个环节: 1、事前登记:引荐人在初次带领投资者来黟后要及时到县招商局进行登记,并提供投资者的身份、资信、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2、事中报告:引荐人要按时将投资者的项目进展情况向县招商局报告,并配合我县项目合作单位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3、事后认定:项目一旦有实际资金投入后,引荐人应按本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县招商局申请引进资金认定和奖励金额。 (二)引荐人提出申请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引荐人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请认定的引进资金额、奖励金额、客商引荐详细过程、为客商提供的具体服务和工作等); 2、我县项目合作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和投资者认同引荐人的证明; 3、引进资金凭证和证明材料; 4、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县招商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兑现奖励程序。 (一)引荐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由县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招商局兑现奖金。 (二)本县机关工作人员引荐外来直接投资并获得成功的,奖励资金全额兑现给各所在单位,由各单位根据引荐人的贡献确定,单位应把奖金的大部分作为招商引资活动经费。 (三)项目开工后按年度兑现奖励,每年年底对项目的实际引进资金额认定一次,累加计算,分段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八条 奖励资金除捐赠款由受益单位承担外,其余由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汇率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个人所得税由引荐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此前制定有关引荐外来投资奖励规定一律废止。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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