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社会发展和生命安全 请保护电力设施
一、《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制定的有关背景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2月1日实施。
(一)安徽电网的基本现状
多年来,安徽电网在加快建设发展中,已建成了以500千伏线路为主网架,通过五回500千伏线路与华东主网相连;由220千伏线路形成各地区骨干网架,呈现“北电南送”、“皖电东送”的输电格局,确保了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
(二)保障电网、电能安全的重要性
电网为基础性设施。电网的安全,是向工农业生产、商业交易和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提供优质、连续和可靠的电能供应的基础条件。
电网自身具有发、输、配、用多个环节紧密相连,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极高;电力设施散布城乡、点多面广、难以采取屏障隔离或人力值守的方式加以保护的两个特点。因此极易遭受外力破坏,而且一旦遭受破坏后便迅速波及、后果严重。
电能的使用,经济、环保、卫生、便捷并应用广泛,具有其他能源不能替代的优势,被誉为经济运行的“绿色血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物权法》已行将实施的今天,大力树立和宏扬“电是商品、有偿使用、依法保护”的社会意识,不断巩固和完善安全、有序、公平、合法的供用电秩序,对于促进电力事业的持续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三)我省近年来电力设施破坏、电能盗窃的大体情况
我省为电力设施破坏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虽经各级政府历年组织的专项治理而有所遏止,但情况仍十分严峻,以2006年的统计数据为例:
发生盗窃电力设施案件1824起。其中最为严重的是,8月27日和9月18日,淮南田家庵区曹庵镇李桥村附近的500千伏平肥5302线#50、#51杆塔拉线和金具连续两次被盗,致使两基杆塔同时失去了两根拉线(每基共四根拉线),随时可能倒塔。该线路是安徽省“皖电东输”的主干线,也是平圩电厂的唯一出线,一旦倒塔将可能造成该线路13公里铁塔连锁倒塌,后果之严重不堪设想。当年,因施工机械器具、超高植物等触碰导线引发跳闸、停电98起,其中较为严重的有4月3日淮南500千伏平肥5302线路跳闸、5月27日芜湖500千伏肥繁5304线路跳闸、6月8日滁州220千伏嘉天2830线路跳闸等。
盗窃电能现象也相当普遍和严重。仅仅在我省城市地区,2004年到2007年的5月期间,被查获的窃电案件为12138起,能够计算的盗窃电量达45000万度。
上述两类案件不仅造成了电力设施和电能产权人较大的财产损失,而且还引发了停电、停产、火灾和触电等事故,进而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严重后果。
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部分条文解读
第七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解读: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是受保护的电力设施的具体种类。依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共分为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三大类。
电力设施保护区是对电力线路、电力管道加以保护的专门手段,即在电力线路、管道的两侧设定一定宽度的空间走廊,并对一定行为加以禁止或限制,从而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区共分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地(水)下电缆保护区、发电附属设施管道保护区三种。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在发电设施附属的管道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等,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可能危害管道的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垂钓、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
解读: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一些危害较大的行为,是保护电力设施以及行为人自身安全的必要措施。本条规定基本依据是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做了两项增加:
第(四)项“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按照电力设计规程,根据线路电压等级和所在区域的不同,应保持一定的对地距离。现实中,因处理建筑垃圾、修筑道路等原因,导致地面上升、安全距离不够的情形大量发生,因此有必要规定。
第(六)项垂钓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因为据我省近年来的初步统计,因垂钓而引发的导线跳闸、人身触电事故约占35%左右,已严重地危及到电网运行和群众生命安全,因此有必要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解读:本条依据为《电力法》第五十四条。其中所谓“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在实践中多种多样。就本省而言,主要是建筑作业、安装作业、运输作业、砍伐作业和爆破作业等。
第二款是对危险性极大的爆破作业的特别规定。其中对爆破作业者的资质、条件和程序性规定,主要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十四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企业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规格,并保存一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解读:非法销售牟利是诱发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大量发生的主要原因,整顿、规范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市场秩序是有效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普通群众而言,一是不得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营性收购,二是不要收购来路不明、甚至有赃物嫌疑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三是销售来源正当、合法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房屋所有人达成有关安全和补偿的协议。
被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解读:随城市快速发展,空间资源日益紧张,导致电力线路与房屋的交错重叠难以避免,矛盾频发。在建设者方面,只要条件许可,都会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线路跨房;而作为一般群众,则应当科学认识线、房关系,合法解决二者冲突。除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外,电力线路并非绝对不能跨越房屋。那种认为线、房绝对不能交错重叠,否则要么改线、要么搬房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不客观的。
在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充分保证线、房之间的距离后,线下的房屋和人身安全是完全可以保障的。至于高电压对周围环境的电磁污染危害的传言,至今在全世界范围内尚未科学定论,常年在高电压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电力工人,也尚未发现一例职业病例。
第二款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因为:一是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二是跨越时的协议已对房主做了补偿;三是房主随意增高将打破安全距离,增加双方的危险性;四是不断的增高房屋将导致电力线路的多次升高,将造成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二十条 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解读:该条所称的“突发性紧急情况”主要指地震、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冰雹、浓雾等不可抗力或发生人身触电、超高或倒伏的树木接触电线、电弧坠落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电网失稳或行将崩溃等紧急状况;“先行采取的必要措施”,是指迅速拆除危险物、伐剪触线树木、切断电流、降低或解裂过高负荷等避险措施,以保护更大利益或公共安全。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查电人员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配合检查。
解读:电力供应具有用户众多、非当面清点交付、交付点均在对方控制区域内的特点,客观上处于不易保护的境地,在商业诚信尚在建立的过程中,电能被长期、大量盗取已成为严重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违法或违约的用电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反馈,又污染了电网的电能质量甚至危害电网的安全。上述问题的预防和发现,既及其烦杂又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都规定了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制度。对于合法、规范的用电检查,用户应当理解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