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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 何必以法律的名义要挟教师
时间:2007-6-2 9:57:27 来源:红网 作者:未知 编辑:汪佳琦 关闭

  近日,记者就《未成年人保护法》采访广州部分学生、家长和老师,发现引发争议最多的,当数其中第20条新增的关于老师不得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意味着老师今后再对学生爆粗口、骂“笨蛋”之类的话将有违法嫌疑。(5月31日《广州日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老师侮辱学生将处分

  在教育学生上,教师骂学生一句“笨蛋”,真就能伤其自尊,辱其人格?进而上升到非以法律的名义来惩处?

  笔者是一教师,在此毫不否认赏识教育、激励教育的作用,也绝无反对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之意图。问题是,一味赏识,就能适应千奇百怪性格各异的万千学生?

  想当年,子路问孔子:听到一个道理马上就去实行吗?孔子说:有父兄在,怎么行?冉求也问,孔子却说:对,马上去实行。别的学生不解,孔子解释道:冉求一向行动迟缓,做事退缩,所以我鼓励他大胆去干;子路一向胆大好胜,好勇过人,所以我要有意压压他。后人为此赞道:“夫子教人,各因其才。”

  在批评教育学生上,又何尝不如此?面对性格、牌气迥异的几十上百学生,对其中一些人,或许赞扬、鼓励能使其树信心,增斗志。而对另外一些人,或许严厉批评,心灵刺激,更能促其省悟。对此,因人而异,因材施教,自应成为首选。可对照此法律,这本为好心的后一种,一不小心,或许就有沦入侮辱学生,违法犯罪的嫌疑。

  其实,对绝大多数教师而言,严管狠说,恰恰是其工作认真负责的表现,是其面对学生“不成钢”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其本质上,绝无害人之心与非分之想。如果教师一“恨”之下,言词过于严厉了点,行为过于偏激了点,就是侮辱学生,就要冒违法犯罪之险,那以后谁还会为学生的自由放任而大伤脑筋,大动心思?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只要教师出于爱心公心责任心,哪怕言语、行为过于了点,又有何妨?从某种程度上,这也是磨练学生心理意志的一种方式。设想,一个学生,如果对教师的一句过激之语都承受不了,那又何谈面对以后人生路上的八面来风、十面埋伏?又如何担当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重任?

  当前形势下,保护学生自尊,尊重其人格,固然重要。但为广大教师撑起一把保护伞,拓开一片艳阳天,同样不容忽视。而如何找准这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并进而政策到位,措施跟进,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不然,保护学生,动辙以法律的名义相要挟,到头来,束缚住教师手脚的同时,更将纵容一些问题学生的自由行为。而这,也绝对不会是“保护法”修订者所愿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