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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的案件判决
时间:2007-5-22 9:02:29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立毅 编辑:许碧霞 关闭

    新华网杭州5月21日电(记者朱立毅)浙江首例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的案件21日判决。浙江仙居县一名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因将赃物介绍给他人购买而获此罪名。

    2006年8月至10月,浙江省仙居下各镇农民泮的福在自己的废品收购站中,将明知是盗窃所得的三辆摩托车介绍给他人购买。经鉴定,三辆摩托车价值共计10000元。2007年1月30日案发后,泮的福被取保候审。

    5月21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后,以5月11日刚施行的新罪名“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泮的福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这个判决属于“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在浙江的首例纪录。

    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5月9日公告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以隐瞒事实进行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低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据介绍,这一司法解释将以往销售赃物罪的行为方式作了补充,将“介绍买卖”“典当”等犯罪所得机动车的行为明确定性为隐瞒犯罪所得罪,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提供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