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数码电子商品当心被商家“忽悠”
时间:2007-3-29 9:48: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 关闭

    新华网北京3月2日专电(记者 刘浦泉)近期,北京有关部门受理的有关选购数码相机、手提电脑等电子商品时上当受骗的投诉明显增多。对此,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日发布消费警示:购买数码电子商品当心被商家“忽悠”,消费者应当场验货以防商家“调包”。

    据消费者反映,购买商品时,经常有商家以从库房取新货为由,先让消费者付款,后从库房取货,但拿来的商品往往与消费者所要购买的商品不一致;当消费者要求当场验货时,一些出售MP4等视听类商品的商家,往往以电池没电不能使用为由予以拒绝;当消费者索要购物发票时,不少商家则以“你要发票就多花钱”等借口进行“忽悠”。

    有位消费者春节前欲购买某款数码相机,但到某电子城询问价格时,却被经销商告知该款相机销路不好,建议其购买另外一款数码相机,并称该款相机性能优越,色彩艳丽,具有防抖等功能,性价比极高。经过销售商的一番“好心建议”“热心劝导”,消费者最终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款相机,但回家上网查询后发现,该款相机在其他商家的售价为2500元左右,其性能也没有销售商说的那么好。

    专家提醒,数码类商品的退换期限目前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一旦消费者将商品买回家,责任方也很难认定。因而,消费者购买商品应当场拆开包装验货,并将所购商品的型号、规格落实在票据上,防止商家提供质量有问题的商品。遇到商家推荐的商品与消费者想购的商品型号不符时,应先对商家介绍的商品性能、价格进行亲自查询、比较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并询问商家售后服务情况,查验与商品的三包规定有无出入,了解商品的售后服务机构的联系电话、地点等事项,以保证商品在购物后能够有靠得住的售后保障。

    专家指出,商家提供发票,是商家的义务;商家不提供发票,是一种偷税漏税行为,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举报。购物发票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没有凭证,会给消费者日后维权增加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