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2、申报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
3、申报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隶属公司章程;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隶属公司营业副本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前置审批文件;
8、其他有关文件。
4、办理程序:
1、隶属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5、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设立登记收费300元。
7、收费依据: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8、授权方式:有限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