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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7-1-5 23:30:10 来源:黄山新闻网 作者: 编辑: 访问次数: 关闭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9月1日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黄山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投资是指:1.黄山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黄山市投资;2.境外(含港、澳、台)的外商投资者在黄山市投资。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令禁止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外来投资者可在本市各领域以各种有效形式依法投资置业。
    第四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发展新型工业、现代旅游业、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重点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开发建设,大力支持其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内投资兴建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旅游商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

第二章 投资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包括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前置审批手续,由各级政府政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采取并联审批方式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
    第六条 各类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合法身份证明申请,即予办理。
    第七条 支持各类企业申请直冠省名或市名。申请直冠市名,只要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条件和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即予核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八条 经营性开发用地(指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对外来投资者投资工业、公益事业项目等可实行法律允许的其它出让方式。
    第九条 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根据投资兴建项目的投资强度、建设投产时间、投资效益等情况给予优惠。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工业、公益项目等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首付出让金达60%后,可分期缴付:1.支付款达200万元—1000万元(含200万元)的,工业用地3年,其他用地2年内付清;2.支付款为1000万元—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业用地5年,其他用地3年内付清;3.支付款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缴款期限再适当放宽。土地出让金付清后,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兼并、收购、控股本市国有、集体企业的,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按权限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投资新建、扩建学校,在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依法划拨出让办学用地,并免收校舍建设配套费用。

第四章 财税扶持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新办企业,除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外, 自开始获利年度起, 2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以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扶持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与上述条款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再累加享受。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从投产当月起,前2年由同级财政以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扶持返还企业,后3年以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扶持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企业,被国家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家规定兑现优惠政策。经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前3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扶持返还企业,第4年至第5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0%扶持返还企业,第6年至第10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以50%扶持返还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收合格,从投产之日起,国家项目3年内,省重点项目2年内,市重点项目1年内,其新增规模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扶持返还企业用于归还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
    第十七条 鼓励投资者以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兴办特色工业园,或成片建设标准厂房,共同对外招商。对以建设标准工业厂房对外租赁经营的企业,其租金缴纳的入库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前3年全额扶持返还企业,后2年按50%扶持返还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以合作方式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经企业申请,财政、税务和企业设立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优先收回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开垦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荒水,投资开发性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低产田改造,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达10公顷(含10公顷)以上;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投资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自开始获利年度起, 2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以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扶持返还企业,第3年以50%的比例扶持返还企业,第4年以40%的比例扶持返还企业,第5年以30%的比例扶持返还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与上述条款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再累加享受。

第五章  规费优惠及服务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 市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投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围绕我市茶业、竹业、蚕桑业、果蔬业、药材业和养殖业投资兴办的企业,将在市本级支农各类项目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并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项目,争取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方面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各级政府将积极协助投资企业申请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 强化对投资企业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发放《黄山市投资商绿卡》,享受绿卡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部门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向企业收费必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学,各项法定收费一律按低限标准执行。子女就业,实行本地人员同等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鼓励外来投资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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