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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服务告知单
时间:2007-1-5 23:14:05 来源: 作者: 编辑: 访问次数: 关闭

“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服务告知单

1、项目名称: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

2、申报条件:

公墓设立审核(初审)

    (1)符合全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

    (2)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3)选址不在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

    (4)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骨灰堂设立许可

(1)以符合乡(镇)、村规划;

    (2)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

(3)符合乡(镇)、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

殡仪服务站设立许可

(1)具备经营殡仪服务的有关要求;

    (2)不得影响城市(村、镇)市容市貌;

    (3)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不得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及其它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

(5)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3、申报材料:

公墓设立审核(初审)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公墓规划图;

(4)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初审意见;

(5)联办公墓还需提交联办协议书。

骨灰堂设立许可

(1)申请书;

    (2)所在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3)区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殡仪服务站设立许可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有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

    (4)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的意见;

    (5)有从事殡仪服务特种行业的设备及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

    (6)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7)其它有关必要的材料。

4、办理程序:

公墓设立审核(初审)

(1)由兴办建设公墓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3)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并向省民政厅提交请示。

    市民政局收到建设公墓全部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是否审核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骨灰堂设立许可

(1)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3)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4)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批;

    (5)依法向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市民政局收到骨灰堂全部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不批准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殡仪服务站设立许可

(1)向所在往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审核同意;

    (3)环保部门的审核同意;

    (4)组织召开听证会;

    (5)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批;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市民政局收到殡仪服务站全部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不批准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收费依据:

8、授权方式:全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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